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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统一使用“行业监管重要信息公示栏”模板的通知时间:2024-08-22 05:45:04

  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必要信息。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房地产中介对外服务专业形象,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深房中协”)自律专业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统一使用“行业监管重要信息公示栏”模板,按本通知要求于2021年6月30日前在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为保障公示合规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示信息的第(一)、(二)、(七)、(八)、(九)项应在“行业监管重要信息公示栏”内一并公示,模板如下:

  (二)“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公示要求

  为保障二手房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流程与内容,现将《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示信息第(三)、(四)、(五)项内容一并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引暨二手房居间服务标准流程》体现,即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深房中协制定的规范自律文书均可通过二维码扫码下载。

  另,应消费者要求,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现场须能随时提供主管部门发布的纸质版“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供参阅。

  深房中协向会员提供《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引暨二手房居间服务标准流程》免费定制服务,也可由单位会员对照《服务指引》样版自行设计印制(具体印制说明详见附件2)。

  (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示信息第(六)项“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内容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在机构及分支机构营业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四)属于加盟性质的机构及其下辖分支机构,应严格依据《关于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确公示经营模式,恪尽告知义务的通知》要求,在对外服务的门店招牌以不小于门店招牌总面积的1/8比例标注加盟机构的名称/简称,明示经营性质;同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品牌授权文件,品牌特许方、加盟机构全称,以及品牌特许方、加盟机构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深房中协将结合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检查工作,对本“行业监管重要信息公示栏”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公示的,将参照《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七十七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查处;同时由深房中协按规定进行自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