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和公众服务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微信、QQ、飞信、陌陌等热门应用均包括在内;公众信息服务是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例如微信上的各种公众号。
《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提出,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引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对“时政类新闻”作进一步说明,即“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徐丰解释道,“‘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是指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但其在前台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如可以选择个性化的网名或昵称。”
据了解,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在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就可以使用发言功能,对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浏览信息的,《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落实实名制后,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徐丰进一步表示,要求所有提供服务的企业主体都要有举报机制。“公众遇到不良和违法信息或者个人信息遭到侵害,都可以举报。”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同时,《规定》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规定》的出台是否会影响?徐丰表示,近年来,对涉恐、涉暴、涉黄等违法信息,少数人以为名,行践踏公民正当权益之实,影响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广大网民真正的自由。《规定》的出台,恰恰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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